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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番路鄉進興宮位於大華公路民和國中慈輝分校斜對面。

進興宮坐落於番路鄉下坑村境內。

    主祀神明 中壇元帥係清朝時期由李姓先祖自故鄉福建省漳州府迎請來台,駐駕於下坑村境濟化黎民,日據時期,由裔族李亮奉厝神尊於自宅正廳,憑眾拈香輸誠。台灣光復後, 太子爺神威大顯,濟世救人聖蹟,不勝枚舉,德澤廣庇鄉里,慕名前來祈福納祥之各方善信絡繹不絕,香火極一時之盛。

    迄於民國五十五年歲次丙午, 太子爺諭示建廟之意,信眾奉旨籌辦建廟事宜,承蒙李羅漢先生(李亮胞兄)慨捐廟地,以及李亮先生統籌萬緒,李姓裔族兄弟四處籌措經費,終能集腋成裘,繼而庀材興工,順利於民國五十六年歲次丁未完成全部工程,並蒙 太子爺親賜宮名為「進興」,取諸「日進吉瑞,興榮與焉」之意。

本文引用自chinhsing1967 - 嘉義進興宮太子元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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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可設立:開始籌組(還沒立案)

2.核准立案:才是「社會團體」

3.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三種,本文僅論「全國性社會團體」,如非全國性,請將本文「行文內政部」部分均改為「行文地方政府」 
參考: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人團法」)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立案規定」或省略)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督導辦法」)


 

跟內政部最少的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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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的關係,組織要申請社團法人,從08年九月開始申請,到08年十二月終於開完社員大會,心路歷程實在是坎坷,有鑑於此,把資料流下來,希望能夠對有志一同要申請社團法人的朋友有幫助。
一、組織發起:
請去內政部社會司下載相關文件檔案。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需有三十名發起人,附上身分證影本。
並且依照格式完成章程草案。
需附文件:
(1)發起人名冊(三十人以上,年滿二十歲,具備中華明國國籍。)
(2)發起人身分證影本。
(3)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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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結尾的祝詞

信件結尾的祝詞 祺有吉祥之意。對商人(也指生意人、做買賣的人等)的祝願一類的意思(但一般不是祝賀)。類似的,還有如「敬頌師祺」等
結尾的敬詞:


1、請安:


用於祖父母及父母:恭叩 金安、敬請福安、肅請 金安。


用於親友長輩:恭請 福綏、敬請 履安、敬叩 崇安、只請 提安、敬請 頤安、虔清 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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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台灣總統大選剛剛結束。正在整理這段時間的客戶資料,赫然發現數位相機裡有上回推薦那家好吃牛肉麵的資料,現在就放到我的相簿中囉。紅燈籠小吃的牛肉麵的生意好好,不記得是哪一天了,記得再一次去到竹北市上次去吃過的那家紅燈籠小吃,陰雨的天氣來一碗好吃的牛肉麵應該是很不錯的。結果發現小吃店外居然人還不少。大家也很期待的排著隊哩。







經過上次吃牛肉麵覺得很好吃,才拍照存證的遺憾;所以這次就給他全程拍照囉。紅燈籠小吃牛肉麵的牛肉就是這麼大塊又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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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一向很少考究OTCBB市場和納斯達克市場的區別,大眾對這兩個概念也經常不求甚解,還有某些到OTCBB市場借殼上市的中國企業也故做糊塗。因此,我們經常可以在媒體上、甚至是OTCBB上市企業的網站上看到某公司號稱“在美國納斯達克正式掛牌上市”等等之類的笑話。


在美國的證券交易體系裡,除了幾個大家都很熟悉的證券交易所,比如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紐約證券交易(NYSE)所之外,還有許多大量的股票在交易所之外交易,這就是所謂櫃檯交易(OTC,Over The Counter),也稱場外交易。場外交易中又分納斯達克(Nasdaq)、電子公告板(OTCBB)、粉紙(PINK SHEET)等多層次市場。納斯達克(NASDAQ,NASD Automated Quotation System )於1971年正式開始運作,是一個隸屬於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的全國性自動化場外交易報價系統。
與紐約證交所的傳統做法不同,納斯達克是一個電子化的證券交易市場,它沒有一個實際的交易大廳,各交易商完全通過電腦網路進行股票交易,國內很多媒體報導納斯達克時,總將之誤以為一個美國的地名,這也足以貽笑大方了。1990年, 納斯達克正式將其名稱改成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與此同時, 場外電子櫃檯交易系統—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同時成立,它是由納斯達克的管理者—NASD管理的一個場外交易系統。


1998年,納斯達克證券市場宣佈完成與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的合併,組成納斯達克-美國證券市場集團(NASDAQ-Amex Market Group),成為NASD的一個下屬機構。現在負責管理納斯達克證券市場的就是這個機構。隨著越來越多高增長企業在NASDAQ市場上市,NASDAQ 已與傳統意義上的“主板”市場平起平坐。


與NASDAQ相較,在OTCBB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些小規模企業,或者是那些已經不符合主板市場上市資格而退到OTCBB市場掛牌的企業。在OTCBB 上市的企業因為規模不大,市場影響小, 股價較低,交易不夠活躍,融資功能較弱。不過,由於其上市門檻比較低,上市程式簡單,上市費用比較低,很多新興企業,包括當年的微軟(Microsoft)都是選擇先在OTC上市,等公司進一步壯大,條件成熟後再轉入主板交易。


整體來說,美國上市的市場由低階到高階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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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月黑風大的晚上,剛談完業務出來,走在往竹北車站的路上,心裡實在沒有什麼感覺。因為最近的台灣股市真的是一片慘綠;影響的是我們這些做光電的科技人。(誤:業績不好與股市有關係嗎?牽拖)


走著走著,在天橋下看到一家紅燈籠小吃,招牌不是很顯眼;心想,離火車開車的時間還有一些;於是就信步走了進去。聽命理的老師說,看見紅的和黃的都會轉運。(又是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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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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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先發佈~~資料後補~~今天來不及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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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查到了台灣神明系統的資料,仔細去看,整個神明的組織系統,很像一個大的政府組織,權力最大的行政長官是玉皇大帝,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天公」,接下來再依需求設立了各個部門,也各有不同的神明來掌管,而從資料中我們發現,城隍爺是屬於地方行政神中掌管司法的神祇,也難怪在民間信仰中,只要是陽間的地方官員無法處理的事件,人們都會請求城隍爺來判決。
玉皇大帝(天公)
一、三官大帝
(一)中央行政神

學務:文昌帝君  農務:神農大帝  工務:巧聖先師  商務:關聖帝君  醫務:保生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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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線電視的發展,早期因限於政策的禁止,大都以地下形式出現。民國八十二年政府政策開放之後,浮上檯面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家數計有六一一家之多,主管機關為有效管理這些系統商,以及因應有線電視產業的規模經濟與密度經濟的特性,乃依據行政區域、自然地理環境、人文分布等條件,將全省規劃為五十一個地理市場,並限制每區至多允許五家系統商經營。八十三年主管機關新聞局依據「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公告有線電視系統之申設,經六梯次公告,共有二二九家系統商提出申請,八十六年審查後計核發一五六張籌設許可證。中間遭到審議委員會撤銷許可者有七十九家,另外有十二地區市場曾經發生合併事件而撤銷執照者,目前全省共有四十七區地理市場有有線電視公司經營,計六十二家業者。四十七個市場中,有二十九個市場只有一家系統獨家經營,十七個市場則為兩家廠商的偶占結構,只有台北縣的中和區尚存有三家廠商的寡占市場。換言之,台灣地區有線電視市場經過長期的調整,已由群雄並起的狀態,慢慢收斂為多系統經營的情況,各地理市場的集中程度,已非過去所能比擬。


  為實現密度與規模經濟之效益,以及杜絕過度投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有線電視市場的進入必須經政府部門的特許,亦鑒於市場進出受到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嚴密管制,因此政府部門必須配合以價格上限的約束,確保消費者權益不致受到傷害。此外為防止全國性壟斷的發生,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的三分之一。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家數二分之一。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的三分之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則規定一地理市場內任一系統經營者終止經營,經審議委員會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另行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凡此種種,念茲在茲,乃在於想藉由制度的設計,使市場的競爭能夠維持,以確保交易一方的消費不致因此而受到剝削,但由有線電視市場結構蛻變結果的觀察,上述制度似乎並未發揮應有的功能,目前在大部分的市場裡,消費者最後只剩下看與不看的選擇。


  於今拜賜科技的發展,既有電話線纜亦如同有線電視過去之同軸線纜與現在的光纖電纜,可以傳遞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換言之,現有的電信網路在技術上亦具有有線電視纜線的功能,使電信業跨足有線電視市場在實際上變成可能。這種發展使有線電視市場因技術進步可獲得維持市場競爭之效果,又因為中華電信為電信市場具有相當力量的廠商,因此有線電視市場目前各區獨占或寡占的情況,將可因中華多媒體隨選視訊(Multimedia on Demand:MOD)的加入而打破,消費者未來除目前有線電視提供的各種節目服務外,由於MOD的介入,將可獲得即時影音、網路電影、影音欣賞、卡拉OK、網路遊戲、金融證券、生活資訊、視訊郵件、e學習、家庭購物、電視機上網等多元的服務。


  然而中華電信卻依據電信法第二條電信的定義,以及行政院89交字第26333號修正發布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務項目及範圍」認定其服務項目包括語音、數據、文字、影像及多媒體等服務,主張MOD服務屬於第一類電信業者在現行電信法規下得經營的項目內容,故主張無需另取得有線電視的營運執照。這種論點並不為有線電視業者與有線電視的目的主管機關新聞局所接受。新聞局認為電信法對電信業者跨業經營電視業務,應如何處理雖無明文規定,相對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條,則明文規定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據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作為對等原則,新聞局希望電信業應依法向新聞局申請許可。因為跨業經營成為傳播科技的趨勢,意味電信業與電視業者於技術上有能力互跨市場,應當在同受規範的前提之下,互相進行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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