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可設立:開始籌組(還沒立案)

2.核准立案:才是「社會團體」

3.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三種,本文僅論「全國性社會團體」,如非全國性,請將本文「行文內政部」部分均改為「行文地方政府」 
參考: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人團法」)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立案規定」或省略)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督導辦法」)


 

跟內政部最少的行文:

1.申請許可。

2.發起人會議與第一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

3.第二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4.成立大會與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開會十五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5.報請立案(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文件參閱立案規定第20點)。

6.圖記啟用函正本(收到立案證書後一周內)。

7.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如無須法人登記者則免)。


 

細節:

 
1.申請「許可設立」:只是「准許你開始『準備』立案」的意思

(1).湊齊成年人(二十歲)三十位、都沒有刑期在身、沒有破產或禁治產(監護宣告)的當「發起人」,備有身分證影本與印章。(人民團體法第8條)

印章可以另外刻,但據說內政部最近「可能」會要求「如果是另刻的,要有本人親簽的授權書」。
聯絡時同時詢問簡歷、現職、學歷、電話,填名冊時需要。
發起人不需是成立後的社員。
發起人不需是自然人,亦可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如果是全國性社團,其戶籍或工作地需分布於七個縣市以上。(立案規定第1點)

(2).決定團體類型。可以選擇的類型有: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體育運動、社會服務及慈善、國際、經濟業務、環保、宗親會、同鄉會、校友會,如為公益團體,可另選「其他」分類。(立案規定第3點)

學術團體之發起人應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立案規定第2點第4項)

(3).決定團體名稱。

先以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確認沒有相同或極相似者
不得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營利團體,不得妨害公序良俗(立案規定第7點第3款)

(4).決定章程。拿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的例稿來改即可,該檔案中有說明。惟注意:

雖然該例稿中有諸多根本是重複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但不建議更動,免得被刁難而拖到立案進度。
人團法第17條與督導辦法第3條有規定理監事人數之間的關係,建議依照預設的理事九人、監事三人。
(台北地院登記處曾跟我說可以「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但內政部似乎不這麼認為。)
其實人民團體法只有規定發起人年齡(第8條第2項),並沒有規定會員的年齡,但除非是有打行政訴訟的準備,否則不建議衝撞此部分。

(5).填妥申請書,連同附件交給內政部(應該可以郵寄吧,未確認有沒有「收據」之類的東西)。

2.等至多四個月,會有「許可設立」函(第13點)。如果等了兩個月都毫無消息,即可開始施壓(訴願法第2條)。
收到後已可申請銀行戶頭,需:

攜帶許可設立函公文正本
以公文上受文人當代表
僅在代表人戶籍地相關分行辦理
戶名末尾會是「籌備處」
僅能透過存簿進行作業,沒有提款卡及網路銀行等使用權
查、轉、匯都需透過臨櫃,及使用大小章

3.收到許可設立函起的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第10點第1項、第14點,人團法第9條第1項):

(1).發起人會議(第14點)

會前至少七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發起人,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
需有過半數出席;每發起人均可書面代理至多一人,並行使被代理人的投票、表決權。(第17點第1項)
需互推(至少)七人擔任籌備委員。(第14點第2項)
會後卅日內將紀錄函報內政部備查。(第16點第4項)
籌委以外的發起人至此即完成任務(也就是可以不用當會員,當然願意成為會員也無妨)

(2).兩次籌備會(第15點)

第一次籌備會可以跟發起人會議辦在同一天,但這樣意味著:

乾脆跟發起人會議的通知合併發函。(通常也這麼做)
發起人會議決定籌委時,必須有至少四人當天有出席。

會前至少七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籌委,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人團法第9條第2項)
需有過半出席;不可代理出席!!(第17點)
會後卅日內將紀錄函報內政部備查。(第16點第4項)

(3).公開徵求會員
過往須登報,但據說也有單位用Facebook的「辦活動」功能(附螢幕截圖)成功過關。 (4).成立大會

出席者是依前述公告而來的「會員」,無須是「發起人」。
會前至少十五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會員,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人團法第9條第2項、第26條)
每位會員均可書面代理至多一位會員,並行使被代理人的投票、表決權。(人團法第42條)
需有三分之二出席!(第20點第1項第3款,人團法第27條第1款)

4.成立大會後馬上,或是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

通常跟成立大會同一天,但這樣意味著:

乾脆跟成立大會的通知合併發函。(通常也這麼做)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我還沒看懂。

會前至少七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理監事,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
不可代理出席!!(人團法第31條前段)
過半出席時,決議才有效。(人團法第29條第2項)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互推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人團法第17條第2項)
第一次理事會議時,籌備主委與監事會召集人需在場。(第14點第4項)

5.第一次理事會時或十五日內,理事長會同監事會召集人接收財產。(第14點第4項)

6.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報請內政部核准立案(第20點)。

7.兩個月等立案證書(訴願法第2條),會跟印章及「圖記啟用函」一起寄來。

8.開始用印章後的一周內,將「圖記啟用函」填妥後寄回內政部。

9.法人登記辦完後30日內,將影本寄給內政部。


http://kong0107.blogspot.tw/2013/08/civil-associ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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